2007年7月17日,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就“提高职工工资收入问题”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表示,政府现在已经不能够像计划经济体制那样直接来确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主要通过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规范、引导、调节和监督。
邱小平表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是劳动力的市场价格,劳动力的供求对工资水平起基础性调节作用。企业拥有工资分配自主权,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效益和不同劳动岗位的劳动力市场价格依法自主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工资集体协商则是市场经济国家企业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保障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决策权,解决工资增长缓慢的有效手段。政府现在已经不能够像计划经济体制那样直接来确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主要通过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规范、引导、调节和监督。
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体到每一个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应该多高、应该什么时候调整、调整多少,主要由所在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效益和劳动力市场价格来自主确定。政府主要是看它是不是给劳动者支付的工资违反了当期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违反了当期最低工资标准,那企业的工资分配行为属于违法,政府可以依法进行监察处理。如果没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高于当地当期的最低工资标准,政府就没有直接干预的权利。
但是劳动者的工资在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应不应该增长,应该增长多少,除了市场价格对它的影响外,还取决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和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同时也取决于这个企业的工资决定机制是不是科学。也就是说是不是在企业内部分配办法上能够认真的考虑市场价格因素的影响,能通过改革办法增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公平性和企业外部薪酬的竞争力,取决于这个企业的工资分配是由企业单方面来决定还是通过职工代表、工会代表与企业方协商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