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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7日,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就“提高职工工资收入问题”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表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我国企业逐步建立并取得积极进展。
邱小平表示,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参与民主分配决策、形成企业共决机制的重要制度手段,这也是市场经济国家在企业工资决定方面的通行做法。近年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与企业组织密切合作,这项制度在我们国家企业逐步建立,也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在推行这项制度的过程中,确实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说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义务规定的不是很明确,对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也规定的不是很明确。这是一方面。
第二,法律法规对协商双方,特别是企业方向对方提供与工资协商有关信息的义务也规定的不够明确,目前只是在劳动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里作了相应规定,但是效力还是有限的。当然,协商主体能力也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主要是企业方面和工会方面或者是基层工会,或者是职工代表,这方面的协商能力也需要进一步提高,因为这项工作在我们国家毕竟还是一个新的事物,还需要在实践中通过加强培训、加强指导提高这方面的能力。像这些问题,我们都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工资立法来解决,比如劳动保障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企业工资条例,我们将把这些问题作为在工资条例里重点要解决的问题,通过立法来弥补法律制度的缺陷。
至于说协商不成怎么办,还有就是工会干部或者职工代表不敢协商,怕打击报复,或者怕被“炒鱿鱼”,在工资协商方面,在职工方面和企业方面我们提倡诚信、平等、合作,而不是一种对抗。所以首先要贯彻这种理念,通过宣传教育、引导企业和职工双方,要认识到通过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使职工分享企业发展成果,实际上对企业和职工双方都是有利的,是双赢的。因为只有通过这样,才能够有效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使他能够更好地为企业做贡献,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劳动保障部公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里规定了协商的程序,如果协商不成,或者双方协商代表平等协商签订的工资协议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半数以上的同意,可以再次重新进行协商,如果还协商不成,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可以提请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进行调解。至于说职工协商代表权利维护问题确实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因为相对于企业来说,职工代表还是相对处于弱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