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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不得为同一控制人
[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07-08-29 23:06:59 | 大赢家 ] 【

【记者张媛源26日北京报道】

相关管理办法9月1日施行

自14日宣布实施《公司债发行试点办法》后,中国证监会今日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所涉及的评级对象包括,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相关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公司等。

分析人士认为,资信评级是公司债顺利发行的重要一环,《暂行办法》的出台使中国向建立完善的债券市场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又迈出了一步。

根据规定,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如果证券评级机构评级对象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或同一股东持有证券评级机构评级对象的股份均达到5%以上,则该评级机构不得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此外,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若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也不能受托进行评级

《暂行办法》还对境外人士担任资信评级机构负责证券评级业务高管的要求,以及评级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比如证券评级机构人员或其直系亲属若持有评级对象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是评级对象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评级期间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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