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最近在上海采访发现,当地部分
银行开始对大学生办理信用卡做出限制,如“停办大四学生信用卡”,“大专学历的学生不能办理信用卡”等。与此相关的背景是,不久前,上海银监局向各商业
银行发出风险提示,要求加强对大学生信用卡的风险管理。(《中国青年报》10月24日)
上海银监局提供的数据显示,上海各商业银行的大学生信用卡发卡量已达17万张。另据《2006中国大学生调查报告》,在大学校园里,已使用银行信用卡的大学生比例达25.6%。而这样一来,信用卡的使用风险也日益凸显———“部分大学生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无力还款”、成为所谓的“卡奴”,乃至有大学生干脆在毕业时留下一大笔信用卡欠债而“不知去向”。
大学生已是成年人,应当也必须对自身包括信用卡使用在内的信用行为负责,银行为大学生发放信用卡,并在出现信用风险之后加强相关管理,应该说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不过,如果我们能全面回顾时下大学生信用卡的发放和管理过程,不难发现,对于信用卡风险的形成乃至蔓延,值得责备和检讨的并不只是大学生,银行自身同样难逃失信之嫌。
这几年,信用卡之所以能在大学生中迅速普及,大学生消费观念的改变固然是重要原因,但更重要的恐怕还是银行自身不遗余力大力推动的结果。这正如上海银监局指出的,“部分发卡行未能按照相关制度对学生卡申请人还款能力进行严格的授信审核,且未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设立有效担保,一些发卡行甚至删去‘收入情况说明’一栏,完全忽略对学生卡申请人还款能力的审核”。
银行明明知道大学生实际上是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群体,却以“无担保”、“无须收入说明”等种种炫目和极尽“优惠”的条件来吸引他们办理信用卡、盲目追求发卡数量,这显然在事实上已构成了一种“引诱”“怂恿”乃至“教唆”,实乃对自制能力和心智均不完全成熟的大学生在行为道德意义上的失信,即孔子所说的:“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
更进一步看,银行这种“引诱于前、追索于后”的做法,其实不仅是对大学生的道德失信,同时也是对国家有关法律规则的失信。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41条规定得很清楚:“发卡银行应当认真审查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有效担保及担保方式。”
在视诚信为生命的现代社会,信用之于社会交往的重要性显然无须赘言。但不能不强调的是,任何时候,信用的产生和维护,都不可能是单方孤立的行为,而是相互交往的双方乃至多方,在道德、法律等各个社会层面,共同参与、经营、呵护的结果。单纯地斥责大学生在信用卡使用上的不理智无信用,而不检讨银行自身胡乱发卡,既失信于道德又失信于法律的不信用行为,那么显然无助于一个真正成熟理性社会信用环境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