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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是克服垄断的关键
[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07-08-16 20:48:47 | 大赢家 ] 【

⊙乔新生

方便面生产厂家最近因涉嫌组织价格同盟而被律师投诉。有关部门在调查中发现,境外的一些方便面生产厂家所组建的协会在内地开展活动,并未到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因而涉嫌违反我国社团登记规定。记者朋友在采访的时候,详细描述有关过程,并且询问笔者该如何处理。

这是一个记者设置议题、并且事先准备好标准答案的“求证式采访”。我对这样的采访思路很不以为然。在行政主导的改革中,是否经过行政机关批准成为判断行为合法与否的关键因素。如果未经行政机关批准,则一切行为都不合法;反过来,如果经过行政机关批准,则可对行业协会制定的价格协议网开一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企业和公民都可以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自行组建有关自治同盟或者共济协会,不需行政机关批准。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规定,成立有关社团组织,只需向政府设立的机构登记备案即可,因为结社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当然,自治同盟或者行业协会在维护成员利益的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不得通过所谓的价格同盟,侵犯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我国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价格共谋作出了十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任何自治团体或者行业协会,都不得以会议文件、共同倡议、俱乐部密商等方式统一产品的价格。如果自治同盟或者行业协会涉嫌违反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那么行政机关可追究其行政责任。

但问题随之出现,如果发现行业协会或者自治同盟暗中密谋达成价格协议,行政机关该如何处理?按照我国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接受行政机关的处罚。但价格一旦确定之后,除非成员之间自愿形成价格竞争关系,否则,价格同盟依然存在。

所以,解决此类问题的根本方法在于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让更多的投资者进入该领域,并且通过市场竞争打破价格同盟,至少在同业之间形成竞争关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价格共谋的问题,才能发挥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作用。

当前政府针对价格共同协议所采取的措施,往往治标不治本,许多处罚规定没有触及企业的根本利益。价格共谋在法律上属于本身违法行为,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动机,也不需要考虑行为产生的效果,只要存在价格共谋,行政执法机关就可介入,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解散价格同盟是最直接的手段,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难以奏效。名义上的价格同盟被解散,实质上的价格同盟依然存在。

只有在价格同盟成员之间形成竞争关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价格共谋问题。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为了确保市场竞争有序存在,不惜作出拆分垄断企业的决定。这种做法干预了企业的自主权,但却直接改变了市场生态,人为地建立了竞争关系。我国此前的国有企业改革就是秉承这样的思路,通过拆分少数特大型国有企业,从而建立市场竞争关系。但由于国有企业股权相对集中,拆分后的国有企业仍然一股独大,所以,企业被拆分之后仍然不能形成真正有效的价格竞争关系。政府在许多垄断性行业控制产品或者服务价格,就足以说明,国有企业被人为地分割之后,并不能形成真正的市场竞争关系。

惟一正确的解决思路是,降低该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让其他投资者尽快进入该领域,从而加大市场的拥挤程度,形成实质性的竞争关系。这种因外来投资者的加入而产生的“鲶鱼效应”往往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所以,对付方便面生产企业的涨价协议,政府有关部门大可不必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或者对有关行业协会的合法性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只要鼓励更多的投资者进入该领域,或者该领域存在足够多的市场主体,那么,所谓的涨价协议在市场竞争面前也就不攻自破了。

行政主导的改革在某些领域加快了市场体系的建立,但在某些领域确实产生了新的垄断格局。我国在自治团体、行业协会管理方面实行实质性审查,不利于培育市场竞争关系。假如不同阶层的成员能够自发地组织起来,建立自治团体,那么,在很多情况下政府并不需要对市场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行政干预。所以,中国下一步的改革必须约束政府对市场干预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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