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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交会“自证有罪”为哪般?
[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08-04-13 18:00:16 | 大赢家 ] 【

广交会即将开幕。据当地媒体报道,广交会组委会于4月2日突然下达的一纸命令,让参展商和公安机关忙得七窍生烟——命令要求,凡是进入馆内的人必须出示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国外采购商除外)。最近的情形是,数百名广交会参展商在仓边路的刑警支队办证处排起长龙,自证“我们不是害虫,我们都是良民”。

作为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的一大盛会,加强广交会的安全保护无疑十分必要,更何况今年发生的种种事端让广交会组委会对安全问题备感压力。然而,以一种“风声鹤唳、草木皆兵”的态度逼迫参展商承担不必承担的义务,广交会组委会此举显然越过了权力的边界。

稍有法律常识者都知道,广交会这一规定实为“有罪推定”。从法律上讲,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条件下,公民没有任何义务自证清白。事实上,根据有关规定,公众通常只在办理出国、入职、提干等特殊情况下才要求办“无犯罪记录证明”。这意味着国内参展商们没有任何义务配合广交会递交无罪证明以洗脱这种“有罪推定”,更不能因为拒绝这种合作而遭受惩罚。站在权利的维度,一个人即使曾经犯过罪,组委会也无权剥夺他参与展会的经济权利。

从逻辑上看,有犯罪经历者未必有犯罪记录,有犯罪记录者未必会在广交会上作案,无记录者未必不会作案。换言之,有无犯罪记录与会否作案无必然联系。众所周知,犯罪记录充其量只是对一个人过去生活的“局部”记录与描述,它既不能充分论证一个人过去的品性,更不是反映其当下心境的魔镜。

显然,借助无罪证明进行公共安全管理更是一种形式主义,兴师动众开证明的背后藏着一种管理上的“偷工减料”。毕竟,这种基于文牍主义的所谓“安全措施”并非具体而有效的安全应对。其害处更在于,不顾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不计成本地增加社会成本。更何况,从社会交往的角度来说,犯罪记录对于曾经的罪犯来说更是一种隐私,而这种隐私权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美好的愿望不能脱离美好的手段。假如“有罪推定”是合理的,为什么不坚持“疑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什么不在追索国外采购商的无罪证明时,同样要求组委会成员面向社会出具无罪证明,好让参展商相信破坏分子没有混进管理者队伍?

事已至此,不难发现,最具有戏剧性的一幕莫过于,广交会要求国内参展商出具无罪证明的同时,却在不经意间完成了一个“自证有罪”或者“自证不清白”的过程。

拯救大兵瑞恩不如拯救大兵瑞恩的出生证明——相较于广交会组委会的这个“清白乌龙”而言,我更感兴趣的是深藏在这种管理思维里面的笑料。按广交会组委会的理解,假如每个人在其人生的中途或者早年,即在尚未犯罪之前,能开个无罪证明,那么这个社会便可以在这一纸证明的呵护下从此天下太平。警察不必为抓捕罪犯劳神,防微杜渐只需赶在一个人犯罪之前救出一份无罪证明。如此一来,为了省事最好让警察守在妇产科医院。读者朋友一定认为我夸张了,在此,我更想追问——这种试图通过一纸无罪证明以消除祸害的管理,究竟与巫术何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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