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优势:基金合同摘要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
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
2)交纳
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
基金亏损或者本
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
基金,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2)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
基金份额;
3)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
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
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解冻、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5)收取
基金管理费,获得
基金管理人报酬;
6)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
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收取
基金认购费、申购费、
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7)自行担任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
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对
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对
基金财产及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本
基金及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9)选择、更换适当的
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对
基金代销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
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本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代表
基金对被投资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代表
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
基金进行融资;
14)依据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并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在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
基金托管人;
16)以
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以及依据
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
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2)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3)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
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
基金法》、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
基金法》、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本
基金合同规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
基金法》、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
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8)确保需要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保证
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本
基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
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本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包括因
基金托管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以
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
基金财产及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防止在不同
基金间进行有损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6)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费;
3)监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并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如认为
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对
基金财产、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
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3)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
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
基金法》、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6)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按有关规定开立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8)按照本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或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按规定出具
基金业绩和
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3)对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按有关规定,保存
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16)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7)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按照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照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0)参加
基金清算组,参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
基金管理人;
22)因违反本
基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
基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4)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
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5)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法律法规、本
基金合同和依据本
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但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但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提高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
基金管理人;
(5)更换
基金托管人;
(6)本
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
(7)变更
基金类别;
(8)变更
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
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需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
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日提请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与
基金总
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
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
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及权益登记日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4、通知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