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聚丰:基金份额拆分和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拆分和修改
基金合同的
公告
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270005)(以下简称:广发聚丰
基金)成立于2005年12月23日,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
基金管理人为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
基金成立以来,
基金管理人一直遵循秉持\\\"专业创造价值、客户利益为上\\\"的理念,并采用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运作规范稳健,该
基金取得了优秀的管理业绩,受到投资者认可。
为满足投资者需求,进一步优化广发聚丰
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加强对广发聚丰
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更好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经与广发聚丰
基金托管人工商银行协商,我公司将对广发聚丰
基金实施
基金份额拆分(以下简称:拆分),同时对
基金合同中相应条款进行修改。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广发聚丰
基金拆分方案
(一)拆分日(T日)
2007年9月11日。
(二)拆分对象
拆分日(T日)登记在册的
基金份额。
(三)拆分方式
基金拆分日(T日)日终,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拆分比例对持有人拆分日(T日)登记在册的
基金份额实施拆分。拆分后,持有人
基金份额数按照拆分比例相应增加,拆分日(T日)
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拆分公式为:
基金份额拆分比例=拆分日
基金资产净值/拆分日拆分前登记在册的
基金份额总数
拆分后
基金份额数=拆分前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拆分比例
其中,
基金份额拆分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拆分后持有人的
基金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
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拆分后,
基金份额总数与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数均相应调整,但调整后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占
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拆分对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四)
基金拆分当日(T日)及拆分次日(T+1日)申购与赎回的规定
1、拆分日(T日)(2007年9月11日)申购、赎回的相关规定
在拆分日(T日)(2007年9月11日),投资者申购申请将按照拆分日(T日)
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并确认申购
份额;
拆分当日(T日)(2007年9月11日)暂停本
基金的赎回业务。
2、拆分次日(T+1日)(2007年9月12日)申购、赎回的相关规定
在拆分次日(T+1日)(2007年9月12日),投资者申购申请将按照拆分次日(T+1日)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确认申购
份额;
拆分次日(T+1日)(2007年9月12日)暂停本
基金的赎回业务。
(五)拆分日次日(T+1日)后申购和赎回价格的计算
拆分日净值为1.00元,在拆分日以后,
基金份额净值将在拆分日
基金份额净值(1.00元)的基础上变动,投资者申购、赎回价格将以此为基础计算。
(六)拆分结果
公告日
2007年9月12日(T+1日),我公司将
基金份额拆分比例予以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T+2日,即2007年9月13日起(含该日)在销售机构查询其原持有
份额的拆分结果。
(七)拆分增加
份额赎回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本次拆分增加的
份额可以自T+2日,即2007年9月13日起(含该日)办理赎回。
(八)特别提示
1、拆分当日(T日)(2007年9月11日)和次日(T+1日)(2007年9月12日)本
基金暂不受理除申购以外的其他交易业务。
2、为确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获得本次拆分信息,
基金管理人同时将在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上刊登相关拆分
公告,并采用信件、电子邮件、对账单夹寄、短信提示等方式告知
份额持有人相关拆分事宜,敬请留意;投资者也可拨打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020-83936999 或95105828)咨询相关事宜。
二、广发聚丰
基金基金份额拆分申购费率
为了
基金在拆分之后平稳运作,有效控制
基金规模,在
基金份额拆分期间按照《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申购费率申购,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前端收费模式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 M<500万 0.9%
500万≤ M<1000万 0.3%
M ≥ 1000万 每笔1000元
后端收费模式
持有期限(N) 申购费率
N<1年 1.8%
1年≤ N<2年 1.5%
2年≤ N<3年 1.2%
3年≤ N<4年 0.9%
4年≤ N<5年 0.5%
N ≥ 5年 0
三、规模控制与限量销售
为了
基金日后平稳运作,自拆分
公告日2007年9月4日起至2007年9月25日,本
基金管理人将对
基金销售实行总规模控制。
1、规模控制
自拆分
公告日2007年9月4日起至2007年9月25日,若预计当日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
基金资产净值总额接近或达到130亿元,本
基金管理人将于下个工作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
公告自即日起暂停本
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
公告日提交的申购申请视为无效。
2、比例确认
当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时,若暂停申购前一个工作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
基金资产净值不超过130亿元,则所有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暂停申购前一个工作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初次确认后超过130亿元,则对当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本
基金当日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不参与\\\"比例确认\\\")。
申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如下,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申购申请确认比例=(130亿元-暂停申购前一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暂停申购前一工作日有效赎回申请
份额×暂停申购前一工作日
基金份额净值)÷暂停申购前一工作日有效申购申请初次确认金额×100%
若拆分当日的有效申购申请需采用比例确认,则上述确认比例计算公式中的暂停申购前一工作日
基金份额净值指拆分后
份额净值,即1.0000元。
按照上式计算的确认比例,投资人当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部分确认的金额计算如下,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有效申购申请部分确认的金额=有效申购申请金额×确认比例
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部分确认,则投资者当日申购的申购费按照最后申请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且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日常申购最低数额(单笔1000元)的限制。
3、自拆分
公告日(2007年9月4日)起,若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申购业务,则有权在期间的任一个工作日发布暂停申购
公告且自即日起暂停申购业务。
4、若暂停申购,暂停申购
公告将于暂停申购起始日当天在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若暂停申购日前一工作日的有效申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确认比例将于暂停申购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
若发生暂停申购的情形,待
基金运作平稳后,本
基金管理人将另行择机
公告恢复本
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
四、
基金合同的修改
为保持拆分会计处理方法和
基金合同的一致性,经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将
基金合同第二部分《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本情况》第(六)款\\\"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中\\\"本
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修改为\\\"本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上述修改,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此修改自
公告之日起生效。
五、销售网点
本
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本
基金的代销机构,并及时
公告。
本
公告解释权归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
公告。
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