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生物"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65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246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股票拟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650万股,其中网下询价配售数量为33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0%;网上定价发行的数量为1,32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0%。
3、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询价对象的报价情况,并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求资金情况及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等,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9.89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水平为:
(1)29.97倍(每股收益按照2006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22.48倍(每股收益按照2006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4、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网下配售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网上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
5、在初步询价期间(2007年8月27日~2007年8月29日)(T-5 日~T-3 日)提交有效报价,且符合"释义"中规定条件的"配售对象"方可参与本次网下配售。为方便投资者参与,符合条件的询价对象见后面表格,表中询价对象方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网下配售。
6、本次网下配售的时间为:2007年8月31日(T-1日,周五)9:00~17:00及2007年9月3日(T日,周一)9:00~15:00,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应全额缴付申购款。
配售对象必须确保申购资金于2007年9月3日(T日,周一)下午17:00之前到达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纳申购资金的申购为无效申购。配售对象汇出申购款的资金账户与其在申购表中填列的退款银行信息必须一致,且必须与该配售对象报备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相应资金账户一致。
7、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配售获配的股票自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锁定3个月。
8、本次网上发行时间为:2007年9月3日(T日,周一)9:30~11:30、13:00~15:00,持有深市证券账户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均可参加网上发行的申购。
9、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单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1,320万股(本次网上发行总量)。每个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账户的多次申购委托(包括在不同的证券交易网点各进行一次申购的情况),除第一次申购外,均视为无效申购。
10、本次网上发行股票申购简称为"莱茵生物",申购代码为"002166"。
11、本次网下配售不向配售对象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向投资者网上发行不收取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12、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股票发行的事宜进行扼要说明,不构成对本次所发行股票的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于2007年8月24日(T-6,周五)《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查询。
13、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事宜将另行公告。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将视需要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莱茵生物 指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光大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1,6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之行为
网下配售 指 本次发行中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33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之行为
网上发行 指 本次发行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采用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1,32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之行为
询价对象 指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有关规定,且已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名单的机构投资者
配售对象 指 上述询价对象中已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的自营账户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网下配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