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近期发生的“ST亚星事件”受到市场的极大关注。作为一家股改公司,ST亚星经过14个月零8天的等待后,被上交所核准于7月5日恢复上市交易。按照股改的惯例,上市公司股改复牌后第一天,流通股股东获得的股改对价股份就可以上市流通。为此,ST亚星6月4日发布的股改实施公告也进行了提示,明确流通股股东获得的转增股份上市交易日是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首个交易日。也就是说,ST亚星停牌前6000万流通股,加上按公司股改方案所确定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得5股转增股份的对价所获得的3000万股股份,都将可以在7月5日上市流通。但7月5日这一天,ST亚星的流通股股东却并没有获得每10股转增5股的对价,对价到帐时间被中登公司与上交所拖延了一天。不仅如此,上交所还对ST亚星的交易7月5日、6日连续两天不设涨跌幅限制。这种做法不仅是对股改的游戏规则及股票交易规则的严重破坏,而且同时还给参与ST亚星股改的流通股股东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按7月5日ST亚星的平均交易价格8.60元,7月6日ST亚星的平均交易价格6.98元计算,3000万转增股份迟到帐一天给ST亚星投资者所带来的损失达到了4860万元。
有鉴如此,ST亚星的投资者要求赔偿这是很合理的要求。为此他们决定集体起诉相关的责任人。但谁该对此事负责?恐怕又成了一个扯皮的问题。
作为ST亚星公司来说,显然不应对此事负责。正如ST亚星董秘张榕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表示的那样:“公司因为这个事情已经接了很多投资者的电话,可能是交易平台的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张榕森语气无奈地打了个比方:“就像我们到邮电局去寄东西,东西给邮局了,钱付了,收据也拿到了,但是最后东西没有寄到目的地,这个责任不能说是我们的原因。”他同时认为,是交易传输系统出现故障,导致证券交割出现问题,“传输系统应当归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管理,与亚星没有任何关系,亚星也没有任何责任。”
而作为中登公司来说,似乎也不愿意为此事负责。“肯定不是我们的原因,但是谁的原因这个不好说,我也不知道是谁的原因。”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有关人士在电话中接受有关媒体记者采访时首先否认是已方的原因导致ST亚星股改对价转增股份没有及时划转到投资者手中。这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中证登公司人士告诉媒体记者,能不能划转股份事实上完全由交易所决定,他们只是手工操作而已。而随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就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改对价定向转赠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情况作出说明。上证所和中登公司表示,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改对价定向转赠股份3000万股,因技术性原因,上市流通时间为2007年7月6日。依据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规定,该日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未设涨跌幅限制。可见,中登公司与上交所将ST亚星事件归结为了“技术性原因”。这显然有为自己开拓责任之嫌疑。
其实,即便是“技术性原因”,笔者以为上交所与中登公司都是难以推卸应对ST亚星事件负责的责任的。因为在上市公司的股改中,ST亚星显然不是第一家,在其之前有上千家公司已经过了股改,并没有出现股改对价推迟到帐的现象,这充分表明所谓“技术性原因”是完全不存在的。因此在ST亚星问题上,上交所与中登公司将原因归结为“技术性原因”,这显然是不存在的。即便真的出现了“技术性原因”,那也是一种人为的因素造成的。上交所与中登公司仍应对此事承担完全的责任。
但投资者通过集体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种精神固然可嘉,但效果如何却值得怀疑。因为通过起诉的方式很难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利益,毕竟中国的投资者大都是老实善良之人,他们中的很多人不会参与到诉讼中去。而且,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浪费投资者大量的精力,很多的投资者都浪费不起。更重要的是,投资者“民告官”起诉管理部门的案件基本上都不会被受理,而胜诉的可能性就更小。所以,依法维权在ST亚星事件中未必是上策。
而真正能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做法应该是管理部门主动承担赔偿的责任。ST亚星事件出现后,证监会对此很重视,已要求上证所、结算公司抽调专门力量成立“ST亚星问题应急善后处理小组”,做好投资者的接待和沟通工作,认真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投诉,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这个问题上,笔者以为不能搞形式,而应由上交所与中登公司拿出4860万的资金出来,主动赔偿ST亚星投资者的损失,使参与ST亚星股改的每一个投资者都获得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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