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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大成基金应将诉讼进行到底
[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07-07-17 19:26:19 | 大赢家 ] 【

早在今年2月15日的时候,发布公告称,大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基金”)诉ST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已被银川市中院受理;大成基金要求ST银广夏赔偿其作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和景宏证券投资基金的损失合计人民币24640.0139 万元。获知这一消息,笔者深为大成基金之举拍手叫好,并写下《大成基金这一状告得好!》的文章发表在2月16日的《上海证券报》上。

然而,经过了将近5个月时间的等待,大成基金起诉ST银广夏一案却传来了被驳回的消息。7月6日,ST银广夏公告称,关于大成基金公司诉本公司虚假证券陈述案,本公司于2007年7月4日收到银川市中院(2007)银民商初字第28号、第2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大成基金公司要求本公司赔偿其作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和景宏证券投资基金的损失合计人民币24640.0139万元。经银川市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大成基金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大成基金公司承担。

这显然是一个令人难以接受的结果。因为作为ST银广夏案的受害者来说,其中小投资者在起诉ST银广夏虚假证券陈述案中,已经获得了按每10元诉讼请求支付2.2股ST银广夏股份的方式进行的赔偿。而作为同一事件受害者的大成基金,在起诉ST银广夏时却被驳回,这样的结果不论如何都是难以令大成基金的持有人所不能满意的。作为大成基金来说,有必要继续上诉,将诉讼ST银广夏一案进行到底,以切实保护大成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首先,作为大成基金来说,是一家大的基金公司,它有能力与精力来将这一案件进行到底。与个人投资者不同,作为个人投资者来说,在与ST银广夏的相持中,个人投资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不论是精力、财力、人力,个人投资者都消耗不起,这是最大多数ST银广夏投资者最终放弃起诉ST银广夏的根本原因。而大成基金作为一家有实力的基金公司来说显然不存在这个问题。更何况,大成基金是ST银广夏造假案的最大受害者,损失金额达到24640.0139万元,这绝对不是一个可以随意放弃的小数目。更何况今年2月28日大成基金还在公告里表示,大成基金为尽力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为诉讼做了充分的准备。所以,面对银川中院的一审判决,大成基金应坚决上诉,否则,大成基金的所谓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就只是一句空话。

其次,大成基金如果放弃上诉的话,将会有损于大成基金的形象。在2月16日发表的《大成基金这一状告得好!》一文里,笔者提到,大成基金起诉ST银广夏之举有利于提升投资基金在投资者心目中的形象。自银广夏造假事件东窗事发后,广大中小投资者积极开展了维权工作,部分投资者也因此得到了部分赔偿。但让投资者深感困惑的是,在银广夏此前的整个证券民事赔偿过程中,作为损失最大的机构投资者大成基金公司,却在这件事情上始终保持沉默。大成基金公司也因此而在投资者心目中留下了一个牺牲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形象。大成基金公司此次状告ST银广夏,显然有利于改变其在投资者心目中的不良形象。因此,面对一审判决结果,如果大成基金不提起上诉的话,那么大成基金所谓的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不过只是虚晃一枪而已,完全只是一种做秀,因此,它对大成基金的形象将会是一次大的损害。

此外,如果大成基金就此放弃上诉的话,也对今后机构投资者的维权不利。因为大成基金起诉ST银广夏是投资基金的首次维权行动,这一行动对于以后机构投资者尤其是投资基金的维权将起到标志性的意义。因此,如果大成基金就此放弃上诉,自认维权失败,那么,银川中院的一审判决就会成为以后同类案件中的范例,以后机构投资者尤其是投资基金的维权行动将会因此而受阻。所以尽管大成基金起诉ST银广夏一案中确实存在着一旦大成基金胜诉,其所获得的2.464亿元的赔偿面临着支付给谁的难题,但这与大成基金起诉ST银广夏一案来说,应是两回事。如果因此放弃上诉,或裁定大成基金败诉,那么以后投资基金的维权就有可能寸步难行。这对于壮大维权队伍,让投资基金参与到维权中来显然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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